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场所
发布时间:2018-04-28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j01-611-2002
(部分节选)
dbj01-611-2002
(部分节选)
总则
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置场所
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b)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c)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d)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e)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f)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g)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地铁类蓄光标识部分展示
Homologous series
SJ-2-431 地铁蓄光类标识 | SJ-2-432 出口EXIT不锈钢地面标识 | SJ-2-433 不锈钢蓄光地标 |
SJ-2-434a 蓄光箭头指示地标 | SJ-2-434b 地铁自发光地面标识 | SJ-2-435 地铁出口蓄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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